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第10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不规范如何处置》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3年3月10日,根据举报,某市质监局对该市某宾馆的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锅炉是某取暖设备公司生产的型号为CLHS0.058-0-/85/65-Y全自动燃油常压热水锅炉,具体参数为:额定热功率0.058MW、额定出/进口水温:85/60℃、额定出水压力:0Mpa。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锅炉不在《条例》监管范围内,但经执法人员仔细检查该锅炉后,发现该锅炉的泄压口用堵头堵死,未与大气相通,锅炉热水出水管处装有阀门,该阀门是开着的,出水管接入锅炉旁的热水水箱上部。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锅炉买来后由卖家负责安装,锅炉加热的热水用来给客房提供热水,锅炉设定的热水温度为60℃,温控装置与燃烧器、电磁阀联锁,当热水达到设定温度时,燃烧器停止工作、电磁阀关闭,当温度低于某一温度时电磁阀开启,锅炉进水,燃烧器点火工作。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该案如何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提出了3种不同观点,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和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福建省连江县质监局林庆景、福建省尤溪县质监局吴方扬认为: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做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购买合格的特种设备、正确进行安装,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不会发生事故。近几年来,一些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土设备”,包括常压设备承压使用,事故不断,原因就是其性能不符合能保证设备安全使用的要求,因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是非常重要的。
本案中,该宾馆将锅炉的泄压口用堵头堵死,实质上是把非承压锅炉作为承压锅炉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安装单位安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锅炉的行为,应另外进行立案处理。
同意第二种意见
福建省漳平市质监局刘佛保、福建省清流县质监局李根基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看。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该宾馆所使用的锅炉,不管从设计还是在现实使用中,其工作压力都未达到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未达到0.1MW。该锅炉不属于《条例》监管的范围内。
其次,从《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技术条件》JB/T7985—2002规定看。该锅炉技术参数还在常压热水锅炉范围内,属于常压热水锅炉范畴。
第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针对的设备是在条例内的特种设备,下达指令书就意味该设备为条例内的特种设备,存在乱作为之嫌。
结合上述三点,我们赞同第二种处罚方案,理应按一般设备进行处理。对于隐患应建议宾馆按规定安装,对设备进行改进,同时可以以安全隐患报安委会处理。必要的时候请技术机构进行认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质监局陈骐、晏非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不能对该宾馆予以行政处罚,只能建议该宾馆按规范安装锅炉。
针对第一种意见,该宾馆使用的锅炉是常压锅炉,该锅炉在正常使用时并不承压,由于安装问题,只有在不当操作时才会发生承压的情形,在检查中未发现该宾馆不当操作将其作为承压锅炉使用,根据锅炉的实际用途该宾馆也不需要将其作为承压锅炉使用。此时视为该宾馆违反《条例》规定显然掺杂了主观臆测的成分在内,《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让相对人为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负责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针对第三种意见,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该宾馆使用的是常压锅炉,不应当认定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故不能依据《条例》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更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能对该宾馆予以行政处罚,只能建议该宾馆按规范安装锅炉。
同意第三种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质监局郑丽娟、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刘平、新疆伊犁州奎屯市质监局韩玲、安徽省六安市质监局裕安分局刘爱民认为: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适,理由如下:
一、该市某宾馆安装使用的这种锅炉,在日常监察中经常会遇到。设计制造是常压热水锅炉,但使用单位为了节省能源,减少开支,擅自改装,用堵头堵死泄压口,不与大气相通,有人工通过控制出水阀门和温控装置,来控制锅炉的压力。这样做的最大隐患就是,一旦锅炉温控装置失灵,不能及时打开阀门,这时的常压锅炉就变成了承压锅炉,极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给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
二、常压锅炉的特性就是装有永久性与大气相通的排气管。安全监察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中若发现常压锅炉未装有永久性与大气相通的排气管,应当对使用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责令整改。若使用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若使用单位逾期不改,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3条第(五)款进行处罚,并且监督至隐患消除。这样做即使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以防万一。
湖北省孝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王碧波认为:
按第三种观点为最佳,理由如下:
一、虽然该锅炉的泄压口用堵头堵死,未与大气相通,但该锅炉热水出水管处装有阀门,该阀门是开着的,出水管接入锅炉旁的热水水箱上部。这种情况不会承压运行。第一种观点认为把非承压锅炉作承压锅炉使用,显然没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第二种观点没有认真分析潜在的安全隐患,俗话说“安全无小事”,只有我们把各种可能发生危害的情况排除,才能确保安全。如果只是建议该宾馆按规范安装,该宾馆可能会放松警惕。
三、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第三种观点深入分析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有效防止了爆炸事故的发生。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比建议该宾馆按规范安装对使用方更具有约束力,可以更好地确保整改的落实。
综上所述,我同意按第三种观点处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2月刊